我单位现有一批物业向社会公开招租,具体见附表《物业招租明细表》。本次公开招租采用公开明标竞投方式,具体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24日(受理时间: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至5点,节假日不受理)。
二、报名地址:南沙区南沙街红荔一路48号二楼(联系人:郭小姐,联系电话:84987235)。
三、投标要求:
1、投标人在参加投标前,要对自己所投物业的地点、现状、面积、经营范围、租赁期限、投标底价及递增方式、水电、通信、消防、牌照证照办理等情况以及合同文本详细了解后才进行投标。
2、投标报名时,投标人需要按附表《物业招租明细表》中各物业所设定的金额进行缴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才有资格参加投标。投标人至少交纳一个标的保证金;也可交纳多个标的保证金。
3、投标时,投标人可以投《物业招租明细表》中对应交纳保证金的标的物业,中标标的数量少于或等于交纳保证金标的数量。中标后到中标登记处签名确认,并交出相应的中标标牌。
四、投标人须提交如下资料:
1、以个人投标的,提交投标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投标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转账单。
3、投标人在广州地区相关银行开设的账号资料(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用于投标人未中标时退回投标保证金用途)。
注:以上资料需投标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印章。
五、投标人资格审查:
投标人到农业用地事业部(南沙组)填写《报名资格申报及审核表》,经核查符合资格的投标人领取《资格审核合格回执》,交纳投标保证金。
六、竞投时间:2020年11月25日上午9:45时。
七、竞投地点:广州南沙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公司(原广州市国营珠江华侨农工商联合公司、南沙区珠江街新广五路英豪街1号)。
八、开标要求:
1、开标入场时间:2020年11月25日上午9:00—9:30时。
2、入场资格:开标日,投标人凭资格审核合格回执、法人身份证原件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签到进场。
3、所有投标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并在规定时间内入场,过时不准进场,并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按废标处理。
4、由农业用地事业部(南沙组)工作人员现场主持,集团公司农业用地事业部、招标办公室、审计监察部派人现场监督,实行现场明标喊价,按价高者得。
5、开标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保证金,不够部分需要补足,多余部分转为租金。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我方通过银行转账退回到各个未中标人所提供的相关账号上。
6、中标人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农业用地事业部(南沙组)办理合同签订等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方收回物业另行招租。
7、中标人投得的标的物业仅限中标人按附表《物业招租明细表》中物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转租或分租。否则,我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没收合同保证金,无条件收回物业,对承租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我方不作任何赔偿或补偿,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和赔偿。
九、监督电话:84525100
附件:物业招租明细表。
广州南沙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公司
2020年11月11日
物业招租明细表
序号 | 物业名称与座落位置 | 产权证号 | 出租 面积 (m²) | 招租方式 | 租赁年限 | 招标底价 | 租金递增幅度 | 用途 | 投标保证金(元) | 备注 | |
起止时间 | 租期 | 首月月租金(元) | |||||||||
1 | 荔景花园4号铺位 | 无证 | 91.63m² | 公开竞投 | 2021.01.01-2022.12.31 | 2年 | 1320.00 | 逐年递增5% | 商业 | 8000.00 | 荔景花园4号、10号、20号铺位已按公司土地物业招租管理第十三条规定,按不低于招租底价90%重新公开招租 |
2 | 荔景花园10号铺位 | 无证 | 80.04m² | 公开竞投 | 合同起始日以中标公示结束后一天为准 | 2年 | 1297.00 | 逐年递增5% | 商业 | 8000.00 | |
3 | 荔景花园20号铺位 | 无证 | 76.14m² | 公开竞投 | 合同起始日以中标公示结束后一天为准 | 2年 | 891.00 | 逐年递增5% | 商业 | 6000.00 |
附件3
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南农南沙分场[20××]×××号
出租人(甲方):广州南沙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珠江管理区佳安南街二号(限办公用途)11号联系电话:020-84987235
承租方(乙方): ×××
法定代表人(法人):
身份证号码(自然人):
通讯地址(法人): (户籍地址)
电 话: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出租物业地址、名称及面积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 )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地红线面积 平方米(建基面积 平方米)。甲方仅按照房屋的现状提供给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基本情况乙方已经了解并愿意承租,并承诺不向甲方追偿租赁物瑕疵的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及缴纳
甲、乙双方商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赁期内各时段月租金情况见下表:
租 赁 期 限 | 月租金额(币种:人民币)元 | |
小 写 | 大 写 |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以下空白 |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 月缴纳,由乙方在每月的第 日前交付当 月的租金给甲方,租金按 (现金或支票或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进行缴付。
第三条 租赁保证金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即日起 10 天内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租赁保证金(注:保证金标准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乙方如无违约,且乙方在租赁期满之日起五日内缴清该租赁物业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本保证金不得用于抵付租赁期满前的租金。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 3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租赁期间,甲方不承担除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 30日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时须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
4.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或者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房屋用地红线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以及依法追讨其他相关赔偿。
6.甲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赁保证金及租金。逾期交纳租赁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若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实际拖欠租金额的 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 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收回房屋,同时甲方对于乙方的投入及其他损失不作任何赔偿或补偿。
2.依时缴纳房屋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3.严格按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甲方对于乙方的投入及其他损失不作任何赔偿或补偿。
5.因使用需要对房屋进行扩建、加建、改建、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后才可施工,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和保养。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因乙方过错延误维修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使用房屋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7.乙方在承租的房屋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8.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将租赁物业用于违法经营,依法做好租赁场地安全防火、治安、环境卫生安全、计划生育、公共安全、防疫等工作,并保证上述房屋居住人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出租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相关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9.租赁期内,乙方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其他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10.乙方应配合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对安全、治安、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检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改。若乙方未能配合和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1.租赁期届满,乙方应按时将房屋完好交回甲方。
第六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的处理
1.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合同解除之日将房屋完好交还甲方验收,并于五日内将水电费和其他费用缴付结清;经甲方验收确认房屋、资产完好后收回;租赁期满,甲方收回房屋,待乙方将水电费和其他费用缴付结清后将保证金不计利息退回乙方;合同提前解除的,视合同解除事由按本合同约定处理保证金的相关手续。
2.乙方承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应依约将租赁房屋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未将可移动设备、财产搬走,未将租赁房屋交还给甲方的,则视作乙方自动放弃租赁房屋内可移动设备、财产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损失赔偿。
3.在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乙方未交还租赁房屋的,则甲方有权停水、停电,或者自行采取措施将乙方物品搬至他处,收回房屋,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损失赔偿;同时,因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搬迁、保管等一切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之日,乙方逾期不交还租赁房屋的,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没收,同时甲方有权按照租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追收逾期占用房屋的使用费,并有权按照租金标准的一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还租赁房屋止。
5.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2.在租赁期内无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按租赁存续期内租金总额的20%收取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在租赁期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房屋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时,租赁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乙方应交还房屋给甲方,由甲方统一安排维修,在房屋完成维修后,甲方出租房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2.租赁期内如因南沙区政府或上级部门政策、规划建设等原因征收该房屋的,或者因甲方公司发展需要等原因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按当年租金总额的3%给予乙方补偿,乙方应在甲方所要求的时间内搬离该房屋,并将租赁物交还甲方,合同自动终止。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除特别约定外以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接受通知一方通讯地址为本市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已经送达;接受通知一方通讯地址为外市的,自通知之日起第七日视为送达。通知发出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自送达之日生效。
2、甲乙双方的联络方式以本合同所载明的电话、传真、通讯地址为准。双方在本合同所载明的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时的法律文书等相关文件的的送达。
如一方按本合同载明上述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联络不到对方的,由对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责任。一方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通知对方。
3、双方的地址变更时应当向对方、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如果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合同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仲裁机构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各类通知、协议、法律文书等相关文件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对于一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对方、仲裁机构、法院等相关单位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一方未能收到对方、仲裁机构、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或其他送达通知书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甲方再次确认的送达地址为:
乙方再次确认的送达地址为: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协商与诉讼期间,双方均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威迫对方。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 份,甲方执正本 × 份,乙方执正本 ×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十三条 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条款),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以下无正文)
附件:(出租房屋的附图,需由承租人签名)。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