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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招商

广州市南沙区东风农场耕地公开招租公告

2021-08-23 1174次浏览

我单位现有一宗耕地向社会公开招租,具体见附表《耕地招租明细表》。本次公开招租采用公开明标竞投方式,具体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9月3日(受理时间: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至5点,节假日不受理)。

二、报名地址:南沙区黄阁镇东风农场园仓街安居三巷43号之二2楼(联系人:卢生、陈生,联系电话:84905559)。

三、投标要求:

1、意向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与种植业相关(以营业执照为准,如营业执照未说明的,则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打印件)。

2、投标人在参加投标前,要对自己所投耕地的地点、现状、面积、经营范围、租赁期限、投标底价及递增方式、水电、通信、消防、牌照证照办理等情况以及合同文本详细了解后才进行投标。

3、投标报名时,投标人需要按附表《耕地招租明细表》中耕地所设定的金额进行缴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才有资格参加投标。投标人必须使用投标人的银行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保证金的账户户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取消投标资格。

4、投标时,投标人可以投《耕地招租明细表》中对应交纳保证金的标的耕地,中标标的数量少于或等于交纳保证金标的数量。中标后到中标登记处签名确认,并交出相应的中标标牌。

四、投标人须提交如下资料:

1、凡企业法人竞投,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盖章);

  2、个体经营者竞投,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复印盖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盖章);

3、法人、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盖章或加盖指印)。

4、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转账单复印件;

5、投标单位需提供属于本单位的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盖章(用于投标人未中标时退回投标保证金用途);

五、投标人资格审查:

投标人到东风农场填写《报名资格申报及审核表》,经核查符合资格的投标人领取《资格审核合格回执》,交纳投标保证金。

六、竞投时间:2021年9月6日上午9:45时。

七、竞投地点:南沙区黄阁镇东风农场园仓街安居三巷43号之二3楼会议室。

八、开标要求:

1、开标入场时间:2021年9月6日上午9:00—9:30时。

2、入场资格:开标日,投标人凭资格审核合格回执、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投标单位(人)资信情况(以信用中国网查询为准)等证明资料,签到进场。

3、所有投标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并在规定时间内入场,过时不准进场,并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按废标处理。

4、竟标由我场现场主持,广州南沙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公司纪检部门、招标办派人现场监督,实行现场明标喊价,按价高者得。并在开标后对外公示开标结果(中标情况)3个工作日。

5、截至投标时间,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的,我场将发布公示告知,公示3个工作日后且无异议的,我场发布中标公示,确定该报名者为中标人。

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够部分需要补足,多余部分转为租金。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10个工作日内,我场通过开户农村商业银行转账退回到各个未中标人提供的开户银行账上。

7、投标人投得耕地(果树)后限于自已生产经营,不得转租或分租。否则,我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条件收回耕地,对承租者地上附着物和养殖产品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我场不作任何赔偿或补偿。

九、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出现以下行为的,没收竞标保证金:

1)投标人经竞标后中标的,不得放弃中标,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经我场发布中标公示后,不得放弃中标,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通过短信通知中标人前来签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需在短信通知5个工作日内到我场办理签收(如不能前来可协商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逾期不签收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场收回耕地另行发包;

4)中标人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我场办理合同签订等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场收回耕地另行发包。

十、其他事项

公司网站:,如有需要,投标人可在公司网站查看相关公告内容及下载表格。


    附件:1.耕地招租明细表

             2.农用地租赁合同(耕地类)

                        

 

广州市南沙区东风农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耕地招租明细表


单位:广州市南沙区东风农场

编号

地点、田号

承包起止日期

合同期

面积
(亩)

经营
范围

底价

投标
保证金

备注

1

农场公路以西

(饭堂涧)

 2021.10.01-2024.09.30

3年

 6.82

果树

1570元/亩/年;年递增7%

3000元

龙眼树184棵 


附件2:

同(耕地类)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话: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

住址:

   话: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高效推进国有农用地租赁工作,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出租耕地基本情况:

1、位置(或地块号):         

2、界址(或四至): (详见附件附图)

性质

四    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3、面积:   (不包括:水窦水面面积,详见附件附图。),现有甲方所有的果树种类及数量:龙眼树   棵;荔枝树  棵;黄皮树   棵。

4、耕地属于基本农田,乙方不能用作买卖、拍卖或抵押,不能改变耕地用途和功能,只能用于农业种植。耕地排灌情况乙方已经了解,并愿意承租,乙方承诺不向甲方追究因排灌问题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5、租赁期限    年(即自             日至               日止)。

三、合同期内,乙方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

              日至            日,第   合同年租金标准为每棵龙眼树XXX元、荔枝树XXX元、黄皮树XXX元,年总租金为人民币    元;从第      个合同年起,年租金以上一合同年租金标准为基准价,每年递增一次,每次增幅为     %,具体如下:

               日至               日,总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日至               日,总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日至               日,总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四、耕地租金的支付方式

1.合同期内实行先交租金后使用地的办法。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一合同年的租金给甲方,逾期未支付或支付金额不足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合同项下的土地甲方有权另行处置。

2.此后每一合同年的租金,乙方必须在上一合同年结束前10日内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支付,属于乙方违约,乙方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每日按年租金的3‰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乙方逾期30日仍未缴清应付的租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无条件收回耕地另行处置。乙方拒不交还耕地的,需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最后一个合同年年租金标准按日支付土地占用费。

五、履约保证金

1.为了保证乙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3日内按      /亩的标准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合计共     元(大写人民币:             )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待合同履行期满且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不计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将本合同所涉及的耕地另行处置。

2.窦利窦闸保证金: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须一次性向甲方缴交窦利窦闸保证金共      /件(土地内窦利窦闸的数量见本合同附件)。在土地交接时,窦利窦闸不论新旧,由甲方按双方认可的现状配备给乙方,合同期内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配置或维修。合同履行期满,乙方将窦利窦闸完好移交甲方后,甲方将保证金不计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不能交回,则按每件    元赔付,由甲方直接在乙方的窦利窦闸保证金中扣除。

3.履约保证金不得用于抵付租赁期间的租金。

4.待合同履行期满且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六、合同期内,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1、乙方应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2、乙方应自行做好安全生产、防火和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参与防台风、防汛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抢险工作。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后,乙方可在租赁耕地范围内建设安装水、电、道路、排灌等配套设施,乙方应负责依法报批、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

4、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税、费。

5、乙方要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耕地进行合理的开发使用,加强耕地的改良和整治,确保耕地质量不低于原有标准,保持耕地的地形、地貌,不得改变耕地性质。

6、乙方如需在所租赁耕地上进行畜禽养殖,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报甲方备案,甲方同意后,乙方需自行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手续。

7.乙方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应根据自己的种殖种类,自行做好相关生产的安排及计划,确保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期将耕地及果树交还甲方。

8.乙方不得对承包地进行堆填或取土,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9.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耕地或果树的全部或部分转租或提供给他人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10.合同期内,乙方需要在合同用地范围搭建构筑物或工棚时,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照广州市南沙区政府相关规定和程序操作,经所在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备案,后方可实施。

11.乙方须监管所租赁耕地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排灌、电力等),并积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合同期内公共设施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

12.合同期内,乙方应自行购买包括农业性保险在内的相关保险,积极做好防灾和救灾复产工作,并自行承担因汛潮、台风、霜冻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在遇有气象部门发台风、暴潮、强对流、雷雨大风警报时,乙方必须自行撤离至安全避险点,并积极采取防灾减灾措施,乙方不得以自然灾害受损为由拒交租金。

1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耕地和果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且不得闲置、丢荒。

14、合同期内,如乙方给耕地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自行履行修复义务并承担修复费用。如乙方给耕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乙方对耕地的损害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乙方须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乙方给耕地造成损害导致有关自然人、部门、组织对甲方提起相关诉讼或行政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赔款和罚款,如甲方先行垫付的,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由此造成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乙方承担。

15、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甲方无须通知乙方,乙方须清场并交回耕地给甲方,并由甲方工作人员验收。

如乙方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的15日内未清场交回耕地的,视为乙方放弃耕地上属乙方所有的相关农作物及设施等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甲方可自行采取强制清场措施收回耕地另行处置,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需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最后一个合同年年租金标准按日支付土地占用费。因乙方不履行清场义务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此外,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乙方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对此知悉并没有异议。

1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农田标准化改造规划和安排,配合甲方对所租赁耕地进行农田标准化建设。

17、其它义务:

1)乙方不得使用水产养殖及其它种养禁用的药物及农药,经监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检测质量不合格产品,乙方应无条件销毁;

2)乙方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中不得对耕地及周边区域和居民生活区造成环境污染;

3)乙方必须自行维护好租赁范围内的基路、塘基、田埂、排灌设施等。

因乙方原因造成周边耕户或群众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有关自然人、部门、组织对甲方提起相关诉讼或行政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赔款和罚款,如甲方先行垫付的,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由此造成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在同周边耕户或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处理好矛盾纠纷。

5)乙方应自行做好承包土地内的防火安全措施,按用电安全规范要求用电,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6)乙方必须按甲方及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破旧工棚窝棚拆除、环境整治,以及对不属租赁范围的乱搭乱建、禽畜窝棚进行拆除,自行保持承包土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放至指定回收点。

7)合同期内,不得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毁果树及农场的其他资产,如发现果树被损毁的,乙方须按每棵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标准赔偿给甲方。

8)乙方交回承包果树地时,地上的果树需一并交还甲方,经甲方清点,每损毁果树一棵,乙方须赔偿甲方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二)除特别说明外,乙方违反第六条所述义务的,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先用于处理相关事宜,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三)特别约定:乙方违反前述如下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无条件收回耕地另行处置,同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的;

2.未征得甲方同意或未办理有关证照即擅自养殖畜禽的;

3.对承包地进行堆填或取土,或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耕地的全部或部分转租或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5.未征得甲方同意或未经报批在合同用地范围搭建构筑物或工棚的;

6.遇有气象部门发台风、暴潮、强对流、雷雨大风警报时,乙方未自行撤离至安全避险点,未采取防灾减灾措施,或以自然灾害受损为由拒交租金的;

7.乙方擅自改变耕地用途或闲置、丢荒达3个月以上的;

8.乙方给耕地造成损害未及时修复或给耕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9.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农田标准化改造规划和安排,不配合甲方对所租赁耕地进行农田标准化建设的;

10.其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四)因本合同第六条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10日内清场,如不及时清场,视为乙方放弃耕地上的相关农作物及设施等的所有权,甲方可立即收回土地,处理土地上的一切作物及设施等,无需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或赔偿。

七、合同期内,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改变土地的用途及现状,有权制止乙方损坏土地、水利设施、损害其他农业资源、污染环境、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乙方未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造成的损失。

甲方应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租赁耕地外围水利堤坝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乙方应给予相应的配合。

2、在法律、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力所能及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的立项、报建及营业执照、水电报装等有关手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指导、监督、纠正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损害水利设施和公共利益的一切行为。

4、合同期满,租赁范围的用水、用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对乙方作任何补偿。

八、合同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一方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互不追究责任。

九、租赁期限内,如遇广州市南沙区政府或上级部门政策、规划建设等原因征收或征用该耕地的,甲方应提前15日通知乙方退场并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必须服从以下约定并及时做好交地工作:

1、如乙方未按退场通知交还耕地的,属于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无条件收回耕地,并向乙方追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2、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日内仍不退场交地的,视为乙方放弃耕地上的相关农作物及设施等的所有权,甲方可立即收回土地,处理土地上的一切作物及设施等,无需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或赔偿。

3、乙方如按时依照甲方要求退场,甲乙双方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金,乙方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对此知悉并没有异议。

4、租赁期限内,如遇广州市南沙区政府或上级部门政策、规划建设等原因征收或征用该耕地的,甲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退场并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必须服从并及时做好交地工作。如乙方未按退场通知交还耕地的,属于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无条件收回耕地及另行发包,并向乙方追偿甲方的其他一切损失。由于涉案耕地上不仅有甲方自有的青苗,又有乙方承租期间种植的青苗,经双方协商,明确如下:①属于甲方自有的青苗,青苗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按照每亩9000元(玖仟元整)的标准给付乙方承租期间对甲方自有青苗的培育补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主张该部分青苗项下的任何权益;②属于乙方承租期间的青苗,则由征收单位对乙方投资的部分按照相关政策及南沙区的有关规定对实际征收或征用农用地面积给予乙方一次性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租赁红线范围外面积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甲方所有,租赁红线范围内面积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承租者所有。乙方退场时,按该地块当年租金标准以实际租用月数结算租金。乙方未经合法手续擅自搭建的辅助设施,以及非乙方出资建设的基础设施,乙方无权要求补偿。

十、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均属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同时,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返还双倍履约保证金;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耕地并另行处置,乙方在地上的投入和所有设施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乙方作任何赔偿和补偿。

乙方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或有违反合同约定未在甲方通知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或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的均属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标的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无条件收回土地,乙方在地上的投入和所有设施归甲方所有。

十一、合同纠纷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 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中填写的通讯地址作为双方往来文书及解决争议是接收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该送达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及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如通讯地址变更,应联系对方办理变更手续。因通讯地址不准确、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对方接收的,也应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甲方再次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新广五路英豪街1号

联系电话:

乙方再次确认的送达地址为:

联系电话: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正本贰份,广州市南沙区农林局留存壹份备案,乙方执正本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约束力。

十五 提示

合同现时的承包单价已充分考虑土地的权属情况和土地的现状,乙方在合同期内无条件接受其后果,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解释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和理解一致。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委托代表(签名):                  授权委托代表(签名):

 

 合同签订日期:               

 

附件:附图(附所出租耕地的地块位置,并由承租人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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